自行车共享,谁不负责,能“独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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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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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共享骑行管理公司最近发现一桩怪事,他们旗下有一辆共享单车每天都有骑行记录,却在近3个月内没有产生任何订单记录,非常蹊跷。经过蹲守,工作人员发现骑行者是一位大妈,她说车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没有锁,便将

最近某共享单车管理公司发现一件怪事。他们拥有一辆有每日单车记录的单车合租,但在过去的三个月里没有产生任何订单记录,这很奇怪。蹲下后工作人员发现骑手是个大妈。她说车停在附近很久了,没有锁,就把车放在自己的院子里自己一个人用,工作人员马上报警。事实上,自行车共享的一些不规范使用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共享变成了“独占”,不仅占了小便宜,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问题1

没有锁的自行车共享可以随便用吗?

自诞生以来,自行车共享迅速席卷全国,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最后一英里”旅行。自行车共享的互联网租赁模式突破了卡式堆砌自行车租赁模式的限制,达到了就近停车的效果,对缓解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人为了谋取私利,免费单独使用,或者使用暴力手段,将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和二维码拆下,或者在未上锁无人看管的共享单车上安装私锁,甚至另寻他法将共享单车搬到楼上。视具体情况而定,这种擅自私藏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或挪用公款,也可能涉嫌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枪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户可以使用自行车共享,这本质上是基于自行车的租赁,而不是自行车所有权的转让。用户故意破坏自行车共享的防盗、识别和定位装置,并隐藏自行车共享供自己拥有和使用。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自行车共享公司的自行车所有权。当涉及的自行车共享价值超过一定数额时,可能构成盗窃。多次盗窃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盗窃数额;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无论盗窃价值是否符合前述标准,均构成盗窃。

除了撬锁将共享单车带回家或藏起来的行为外,还有个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其改装为个人车辆,拖欠后拒不归还,导致该租赁状态长期维持,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代为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或者罚款。自行车使用后不归还,实际上是将基于租赁自行车的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使自行车共享公司失去对自行车的控制。数额尚未达到侵占罪标准的,也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的韩(音译)发现小区门口有一辆摩托车,于是他在一天晚上把它搬回了自己的住处。谁知道,仅仅过了四天,mobike公司的员工就通过定位装置找到了门。到案后,韩说他只觉得莫比克长得好看,“又高又先进”,所以想据为己有,但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经审理,法院认定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合租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频繁。自助扫码的单车共享解锁模式决定了不能完全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单车共享的可能性。虽然主流的自行车共享平台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和认证,但自行车本身的质量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是其他人代表他们解锁。那么,未成年人可以在路上骑自行车共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律明确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车,但12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如果12岁以下未成年人因骑自行车共享而死亡或受伤,自行车共享公司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它不能与自行车公司建立合同关系。自行车共享企业有没有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不构成违约责任,但自行车共享企业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骑行人员伤亡,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未成年人在使用自行车共享的过程中,如果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如自行车零部件损坏或锁设计存在缺陷,应认定自行车共享公司未履行安全义务,如发生人身伤害,自行车共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履行监护义务,未保护其人身安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强行开锁,造成骑共享单车人员伤亡的,视为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履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此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不是12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开锁,而是被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开锁,那么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在单车共享上,遭受伤亡,单车共享企业就不需要承担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或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许可,或因满足共享单车平台租赁资格的第三人的转交行为,共享单车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共享单车企业也已经尽到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上海11岁的小高与其他三名小伙伴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并逆向行驶。途中,小高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主要责任。7月,小高的父母将共享单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61万元,而公司则拒绝所有赔偿诉讼请求。此案是国内首起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伤亡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场官司打了3年,今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共享单车公司应支付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表示,案件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共享单车公司对于涉案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3

  骑完共享单车是停哪儿都行吗?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路边闲置的共享单车越来越多。其中,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走在路上经常可以发现单车占用盲道、挤占人行道、占用停车位的情况。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也为交通出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共享单车真的是想停就停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共享单车虽然没有设置固定的停放卡桩,但通常也应当停放在路边公共停放区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于违规停放造成了危害后果或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假如超区停放,共享单车公司有权“罚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通常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合格停放区域的概念,并有类似设置禁停区、要求运营区外禁止还车、超区停放收取额外费用等规定。关于共享单车平台收费的名称,虽然有车辆管理费、调度费、服务费等不同说法,但本质上通常属于违约金。共享单车平台服务协议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如果在使用平台骑行单车时尽到了提醒义务,如在用车、还车时进行特别提示,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使用者超区停放的,共享单车平台有权收取违约金。(孙梦青)

   延伸阅读

   骑共享电单车更应注意安全风险

   继共享单车后,共享电单车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与传统单车相比,共享电单车的造价成本更高,骑行更省时省力,可以解决更长距离的出行问题。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很好地弥补公共交通的不足。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编入发展绿色产业目录,明确鼓励发展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今年11月,为规范车辆运营服务,我国首批《共享电单车系列团体标准》正式发布。但也应当注意,共享电单车存在交通安全风险更大、充电调度管理更难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且通过3c认证的共享电单车,需要配置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牌照。共享电单车公司在投放电单车之时,就应当注意符合相应的规范。使用者在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也应注意检查确认单车有无按当地规定悬挂牌照。否则,就可能面临共享电单车无法上路的窘境。

   另外,骑行共享电单车应当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骑行过程中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些地区还要求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因此,在使用共享电单车前,应注意提前了解当地相关规定,确认符合骑行条件,检查车辆状态无异常后再上路。(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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